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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2019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推进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导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导师的选聘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岗位在学校已有硕士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置,坚持“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选聘和管理导师队伍。
第三条 导师选聘与考核应充分发挥专家的评价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第四条 导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导师选聘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规范;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及时把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特色。
(三)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须独立为本科生开设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参与过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能力。
第六条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导师的,近5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1”并 “2”“3”“4”“5”中的一项: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d2类以上学术论文6篇,其中d1类以上3篇或c类以上1篇。
2.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3.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费8万元以上。
4.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或地市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厅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入选校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第七条 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导师的,近3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1”并“2”“3”“4”“5”中的一项: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1类以上5篇,或c类以上2篇,或b类以上1篇。
2.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为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1)。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入选校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第八条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果及获奖条件,但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业绩、业内公认、实务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所在单位和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出具推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果及获奖条件,但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可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每年开展一次导师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提交相关导师组。
2.导师组组长组织本专业导师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决议,由导师组组长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3.学院应考虑各专业研究生和导师具体人数,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向研究生院提交《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和《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汇总表》。
4.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师由学校予以聘任。
第十条 学校按照程序引进,本人已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由本人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在读硕士生的师生比大于1:1的专业,暂停选聘导师。
第三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导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校纪校规教育,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指导的各个环节,履行以下职责:
1.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2.参与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授课任务,指导研究生实务训练,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
3.每学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4次以上,指导研究生制定攻读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选课与课程学习、选择科研方向,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
4.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吸纳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提升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科研与实践能力。
5.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工作。
导师的研究生教学计入教学工作量,导师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规定计工作量或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导师应定期培训。新选聘的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组组长的选聘与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专业须按条件组建导师组,每位导师根据其专业领域只能在一个导师组指导研究生(导师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超过两个导师组)。每个专业导师组校内导师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各专业导师组承担本专业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并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导师组组长组织本专业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本专业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以及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四)对本导师组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其他应当由导师组组长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专业导师组设组长1人。有6名以上导师的导师组,可以根据导师组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导师组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导师组组长原则上由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导师组组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院组织相关专业导师组全体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组组长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学术水平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推荐名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由学校予以聘任。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且认为有必要设立导师组副组长的,导师组副组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导师组组长推荐副组长人选。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副组长人选推荐名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通过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由学校予以聘任。
第二十四条 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任职期间被取消导师资格,或者由于退休、调离、长期不在校、患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换。
第五章 导师履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每年对所有导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导师不参加考核:
(一)年满60周岁的。
(二)入选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年满55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 导师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由导师所在学院组织。
第二十九条 能够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完成导师岗位规定的任务和科研任务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导师在考核年度之前的4年应达到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1”并“2”“3”“4”“5”中的一项: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2类以上2篇,或d1类以上1篇。
2.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3.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本人排名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前1);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4、二等奖前3)。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入选校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1.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果及获奖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研究生招生、培养、指导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的。
3.连续2个月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因公外派2个月以上的除外)的。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现象,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产生恶劣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下一年度暂停招生,并视情况采取约谈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导师资格,5年内不得选聘:
1.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的。
2.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3.在履行导师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重大失误的。
4.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5.有其他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导师的。
第三十四条 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导师本人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交至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2.学院根据本办法审查后,出具考核意见,并将《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汇总表》及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五条 导师提出暂停招生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暂停招生。
第三十六条 导师提出不再担任导师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特殊人才导师的考核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办法,由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责任导师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责任导师的确定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有利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导师队伍梯队建设,培养中青年导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统筹全校责任导师的确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工作。
第四十条 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责任导师的确定同时进行,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名(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2个月内完成责任导师的确定工作;导师组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提出具体方案,经导师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责任导师确定工作小组;学院责任导师确定工作小组讨论后确定本学院方案,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责任导师确定后,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导师的,经相关导师和研究生协商一致,并经导师组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更换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不再新增确定为研究生责任导师;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的,须由所在学院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按规定被确定为责任导师的,须增加确定1名年龄距离退休够3年的责任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导师调离本校或者导师资格被取消的,由本专业导师组集体研究后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及考核。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只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其他根据本办法选聘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指导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和奖励认定以《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为准;科研成果必须是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第一标注单位必须为西北政法大学。
学校按照规定办法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近3年新入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其入校前的科研成果可不受本条关于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本办法所称的“近3年”“近5年”“前4年”等,是指自申报导师资格或导师考核之日起之前的3个、4个或5个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或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可以计算至申报之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 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